日前住建部發布的《住房租賃和銷售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正在征求意見。該《條例》對租賃市場的各個參與主體都進行了約束,對住房銷售和房地產經紀服務也有了更嚴格的管理規定。業內人士認為,它將成為我國第一部明確規范住房租賃和銷售管理的行政管理法規。
對于住房租賃市場,以往都以“指導意見”的形式進行規范,而此次則提升到“管理條例”的法規層面。例如《條例》明確: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其他強制方式驅逐承租人,收回住房;鼓勵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長期住房租賃合同,當事人簽訂3年以上住房租賃合同且實際履行的,當地政府應給予相關政策支持。該《條例》除了進一步保障了租房者的權益之外,還加大了對房地產中介和房地產開發企業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
對于最敏感的租金支付,《條例》不僅提出鼓勵按月支付,還明確房東不得擅自提高租金。承租人應當按月支付租金,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住房租賃合同中未約定租金調整次數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單方面提高租金。
租期到后,有些人會遇到房東隨意克扣押金的現象。《條例》明確規定,出租人收取押金的,應當在住房租賃合同中約定押金的數額和返還時間。除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情形外,出租人不得扣留押金。出租人扣留押金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無故不退還押金,房東將受到怎樣的處罰?《條例》規定特別嚴厲:出租人違反規定扣留押金,將由房產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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