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1日,國家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試點范圍擴大到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使得增值稅覆蓋到所有產業,實行了60多年的營業稅退出歷史舞臺。
此后,財政部、稅務總局密切跟蹤試點情況,對于試點過程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多次發布補充政策通知。7月1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通知,對營改增試點期間建筑服務等政策作出補充規定。
這些規定與建筑業息息相關:
補充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解析:此條規定只適用于總包單位承包的房建業務,不包括大橋、道路等工程。同時,規定只列舉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四類建筑材料,因此不應再擴展到其他材料。至于,甲方在列舉的四類主材之外還自行采購了其他材料的,不影響規定的適用。
補充規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解析:將”建筑服務“從原條款中刪除。從此,建筑服務(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筑服務)退出了收到預收款即產生納稅義務的序列。
修改后,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發生應稅建筑服務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提供建筑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的當天,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建筑服務完成之日);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補充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
解析:此條分別就建筑服務預繳增值稅的時點、計稅銷售額;預繳地點;預征率等問題作出規定。納稅人(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應當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計稅銷售額,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按照3%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建筑服務增值稅預繳地點包括:納稅人跨地級行政區范圍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的,應在收到預收款時,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含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內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的,應在收到預收款時,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