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
為加強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范水利工程質量檢測行為,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36號令公布了《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結合36號令及SL176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質量檢驗與評定規程總結如下:
1、承擔工程檢測業務的檢測單位應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
2、從事水利工程檢測人員熟悉相關檢測業務,取得從業資格后持證上崗。
3、質量檢驗中使用的計量器具、試驗儀器儀表及設備應定期進行檢定,并具備有效的檢定證書。
4、工程質量檢驗方法應符合SL631-637《單元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評定標準》和國家及行業現行技術標準的有關規定。
5、工程質量檢驗項目和數量應符合《單元工程評定標準》規定。
6、工程質量檢驗數據應真實可靠,檢驗記錄及簽證應完整齊全。
7、項目法人、監理、設計、施工和工程質量監督等單位根據工程建設需要,可委托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進行工程質量檢測。
8、工程竣工驗收前,項目法人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抽樣檢測。工程質量抽檢項目和數量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確定。
9、對涉及工程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及有關材料,應實行見證取樣。見證取樣資料由施工單位制備,記錄應真實齊全,參與見證取樣人員應在相關文件上簽字。
10、工程中出現不合格的項目時,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1)原材料、中間產品一次抽樣檢驗不合格時,應及時對同一取樣批次另取兩倍數量進行檢驗,如仍不合格,則該批次原材料或中間產品應定為不合格,不得使用。
(2)混凝土(砂漿)試件抽樣檢驗不合格時,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對相應工程部位進行檢驗。如仍不合格,由項目法人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研究,并提出處理意見。
(3)工程完工后的質量抽檢不合格,或其他檢驗不合格的工程,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合格后才能進行驗收或后續工程施工。
二、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分類
按委托主體的不同,水利工程建設中的質量檢測類型主要有施工單位的自檢、監理單位的平行檢測、項目法人委托檢測(第三方檢測、終檢)、政府部門的抽檢(監督抽檢、飛檢)等。
1.自檢
自檢是指施工單位依據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結合《單元工程評定標準》規定的項目數量進行的檢測。施工單位自檢是全過程、全方位的檢測,且具有規定數量的保證,是整個施工質量控制的關鍵,也是檢測體系的基礎,自檢工作的質量直接關系到工程質量的好壞。一般情況下施工單位自檢多由施工單位委托檢測,監理單位進行見證取樣。
關于自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1月10日國務院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 2000年1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相關要求。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一條 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上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包括對建筑材料未檢驗和為按設計要求的項次檢驗兩種情況)
2.監理單位平行檢測、跟蹤檢測
監理單位跟蹤檢測是指在承包人進行試樣檢測前,監理機構對其檢測人員、儀器設備以及擬訂的檢測程序和方法進行審核;在承包人對試樣進行檢測時,實施全過程的監督,確認其程序、方法的有效性以及檢測結果的可信性,并對該結果確認。
監理單位平行檢測是指監理機構在承包人對試樣自行檢測的同時,根據規范按一定比例對施工質量進行獨立抽樣檢測,以核驗施工自檢的成果。
根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監理規范》(SL288),跟蹤檢測數量為:混凝土試樣不應少于承包人檢測數量的7%;土方試樣不應少于承包人檢測數量的10%。平行檢測數量為:混凝土試樣不應少于承包人檢測數量的3%,重要部位每種標號的混凝土最少取樣1組;土方試樣不應少于承包人檢測數量的5%;重要部位至少取樣3組。
監理單位的跟蹤檢測和平行檢測是在施工單位自檢的基礎上,按一定比例對施工質量進行的檢測,對自檢和工程質量具有一定的復驗和控制作用。水利水電工程監理跟蹤檢測和平行檢測工作都應由具有水利行業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
關于監理單位平行檢測、跟蹤檢測《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1月10日國務院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 2000年1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9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相關要求。
第三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第六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 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二)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3.項目法人委托檢測
項目法人委托檢測是指項目法人為掌握和控制質量,在施工單位自檢、監理單位跟蹤檢測和平行檢測的基礎上,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質量檢測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的檢測。水利工程的項目法人委托檢測主要采用驗收前抽檢的方式開展,即在工程驗收之前,由項目法人委托具有水利行業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工程質量進行的抽檢。驗收檢測前,項目法人應在主體工程開工后,編制驗收抽檢方案,并將委托檢測單位和抽檢方案報質量監督機構確認后實施。驗收抽檢是對施工過程中檢測(施工單位自檢、監理單位跟蹤/平行檢測)的一個驗證和復核,是工程質量評定的重要依據。建設單位委托的第三方檢測是按照SL734-2016《水利工程檢測技術規程》要求開展,是建設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控制施工質量的的重要手段。
三、關于質量檢測的常見問題
1.開展材料、中間產品質量檢驗;
進場材料報驗,出廠合格證、出廠檢驗報告、質量證明書、自檢報告、材料進場的外觀檢查;
2.原材料、中間產品質量檢驗的項目、頻次滿足規范要求,或質量檢驗結果報監理單位復核;
——依據檢測計劃,或多于,根據材料進場頻次;進場日期與附件合格證中的日期一致;施工單位上報時間與附件施工自檢報告的時間一致性;材料進場報驗單中的數量與材料合格證、檢驗報告中的出廠數量、代表數量對應;水泥、鋼筋檢驗報告中的生產廠家、質量證明書號、品種規格與其合格證對應;
——水泥:水泥檢測取樣以同廠家、同品種、同標號散裝水泥400t為一個取樣單位,不足400t時也應作為一個取樣單位。袋裝水泥則不超過200t;水泥的檢驗項目應根據招標文件中合同約定進行,試驗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凝結時間、安定性、抗壓強度、抗折強度等指標及檢驗結論,如有堿活性要求,增加堿含量檢驗,簽字、蓋章齊全;水泥生產廠家的檢(試)驗報告應有3天和28天強度報告;水泥復驗報告應有3天、28天強度報告;
——鋼材:鋼材進場時應有出廠質量證明書或試驗報告單,其內容填寫應齊全,并有檢驗人員簽字,檢驗單位加蓋印章;質量證明書可為復印件,但應加蓋原件存放單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處、供貨數量、時間、并有經辦人簽; 復試的鋼材檢驗報告內容中質量證明書編號應與鋼材出廠質量證明書文件中編號一致;鋼筋按批進行檢查和驗收,每批由同一牌號、同一爐罐號、同一規格的鋼筋組成。每批重量通常不大于60t。每一批取一組試件(拉伸、彎曲各2個試樣),超過60t的部分,每增加40t (或不足40t的余數),增加一個拉伸試驗試樣和一個彎曲試驗試樣;
3.按采購合同對水工金屬結構、啟閉機及機電產品進行交貨檢查和驗收
4.設備進場開箱驗收(承包人、供貨單位、監理機構、發包人);——閘門需提供生產許可證;水利部令41號,水利工程啟閉機使用許可證應載明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產品型式和規格、證書編號、有效期等內容;2018年1月,水利部取消啟閉機使用許可證核發,自通知發布之日起,原已批準的水利工程啟閉機使用許可證自動注銷,采購和使用啟閉機設備不再要求生產企業提供使用許可證,明確進場安裝前必須進行質量檢測,合格后方可安裝;
5.工程建設中不同類型的項目或同一類型項目的各單項工程施工,均有著不同檢測方法和檢測要求及檢測頻次的規定。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出廠合格證及試(檢)驗報告
a.工程所用原材料、中間產品應按照設計要求和規范規定進行檢驗。所提供的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及出廠檢驗報告應真實有效。
b. 質量證明件文件的復印件應與原件內容一致,但應加蓋原存放單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處、供貨數量、時間、并有經辦人簽字。
c.檢(試)驗報告中的檢(試)驗日期應滿足工程使用日期,避免“先使用,后檢驗”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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